計算機等級保護備案去以下部門辦理:
- 根據《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》第十五條規定,已運營(運行)或新建的第二級以上信息系統,應當在安全保護等級確定后30日內,由其運營、使用單位到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。隸屬于中央的在京單位,其跨省或者全國統一聯網運行并由主管部門統一定級的信息系統,由主管部門向公安部辦理備案手續。跨省或者全國統一聯網運行的信息系統在各地運行、應用的分支系統,應當向當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備案。
辦理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備案手續時,應當填寫《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表》,第三級以上信息系統應當同時提供以下材料:
系統拓撲結構及說明;
系統安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;
系統安全保護設施設計實施方案或者改建實施方案;
系統使用的信息安全產品清單及其認證、銷售許可證明;
測評后符合系統安全保護等級的技術檢測評估報告;
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專家評審意見;
主管部門審核批準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的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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